[独家]隋牧青:捍卫自由秩序冲击奴役秩序的公民无罪——丁家喜案一审评点

丁家喜律师各位法官(姑且这样称呼你们,虽然我认为你们侮辱了法官这个极为高贵的名称):

本文是丁家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审辩护词。但既然你们拒绝接受,无缘当庭宣读,对你们的判决毫无影响,那么我更愿意把它看作一个法律人对本案的评点。显然,本文并非为你们而写,仅为公众和历史而写。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向我的当事人、被告丁家喜律师表达我深深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丁家喜律师是我素来敬慕的律师,其勇敢践行公民权利,为这个千疮百孔的国家大声疾呼,是法律界乃至这个民族的良心与楷模!受其指定出任其辩护律师,我至感荣幸!

本案无需专业法律知识,只要具备人类基本的理性和良知即可轻易判断:丁家喜及其所谓同案犯们无罪。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任何违法,更谈不上犯罪,非但如此,他们的行为还应当得到公众的表彰与赞美!

公检法三机关在本案中高度配合,互相掩护、确认彼此所有的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以达致顺利将丁家喜们入罪刑求之目的。警方基于极左的意识形态立案侦查,先抓人而后罗织罪名;检方对警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默认,同时将案件去政治化,使之法律化、技术化,以掩世人耳目;法庭对检方所有程序违法之处予以保护、确认。三机关办案过程充斥了思想追责、有罪推定、主观臆断、构陷入罪、滥权枉法等种种丑闻,构成当代中国法制史上最黑暗一页的一部分。

具体分述如下:

丁家喜夫妇

一、程序方面

本案程序存在多处重大违法,公检法相互配合构陷丁家喜入罪之意图非常显明。鉴于已有多位本案相关的辩护律师精细论证过本案程序重大违法问题,在此只做简单列举和必要说明:

1、警方先以非法集会罪刑拘丁家喜,而后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检方最后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这种罪名的随意滥用违背了刑诉法正当程序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人由北京市一分检的检察员直接空降至海淀区检察院并被海淀区检察长任命为代理检察员(无法律根据)。

3、法院非法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视听证据(应是当局惧怕视频流向社会,曝光案件真相)。

4、本案多名“共同犯罪”被告人依法应并案审理,被非法强行分拆审理。

5、本案名义上是公开审判,但当局采取法院外拉警戒线、严密盘查行人、拒绝关注案件的旁听者入内、安排人员占据旁听席、限制家属旁听(只给家属两个旁听名额)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听,导致本案事实上是秘密审判,公然背弃审判公开原则。

6、被告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而遭法庭非法拒绝。

7、庭审中,审判长不经请示院长,即刻非法驳回了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请求。

8、控方宣读证人证言时,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员财产公示”等字眼,对涉及警方敌视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权利等证词均不宣读,对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拒不出示。

9、法庭质证过程中,控方非法拒绝提供书证原件又获得法庭认可(系非常罕见的重大违法行为)。

10、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公诉人的非法要求基本一一接纳,对律师则动辄呵斥、训诫,乃至罚款、庭后剥夺本辩护人一审辩护资格。

拒绝控方证人出庭、拒绝提供书证原件质证,属控方不能举证,依法应视为控方控罪的事实根据不存在,法庭应立即当庭宣告丁家喜、李蔚无罪释放。然而,法庭在控方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仍遵照控方意思强行继续开庭,令本辩护人忍无可忍,退庭抗议。本案程序正义已遭践踏净尽,实体公正已属幻想。

二、实体方面

侦查阶段,警方追究思想犯罪意图明显。提请批准逮捕书阐述丁家喜“犯罪”成因时称,“丁家喜因自身(89学潮)经历对社会主义制度、政权不满,产生了追求‘民主宪政’的念头”,视民主宪政为负面价值。讯问笔录中充斥了大量对丁家喜等人思想、价值观的追问、解读,警方的极左意识形态面目跃然纸上。

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对案件做了去政治化的技术处理,具体指控丁家喜两项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为多次组织及亲自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一为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北京教委门前请愿的行为(丁家喜本人未到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要求主体系首要份子、具主观故意(希望引发社会秩序混乱)、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等),四要件缺一不可。对照此四要件,丁家喜的行为无一符合,显然不构成本罪。

1、主体要件方面,无确凿证据证明丁家喜系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及教育平权活动的组织、策划者。

以网络为纽带的活动特点是无组织、自发性,活动参与者的关系是扁平而非层级关系。控方挖空心思将丁家喜与一些网友聚餐商议视为组织、策划、煽动,非要找出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是制造政治冤案、进行政治迫害的黑帮思维、流氓手法。

2、主观要件方面,丁家喜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

丁家喜们上街举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其目的明显是要引起更多人关注该话题,促进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其动机在追求社会进步。

无论丁家喜是上街打横幅还是发短信呼吁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均无法合理推测其主观上有制造社会秩序混乱的目的、动机,同时公诉人也承认丁家喜强调上街要理性、平和,不与警察发生冲突,不扰乱社会秩序,只是对此解读不同:公诉人恶意解读为“这证明他们已意识到上街的后果,仍积极寻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可见,无论丁家喜们“上街”后的行为是否理性、平和,是否扰序,控方均可任意扭曲其目的、动机,毫无法律根据地把“上街”视为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作为一名从业近20年、收入颇丰、品行一贯良好的执业律师,丁家喜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犯罪目的、动机,其上街表达个人政治观点、诉求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动机非常明显,控方在肆意颠倒黑白,纯属构陷。

3、客观要件方面,丁家喜们没有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丁家喜没有聚众行为。

a、所谓聚众,是指召集、聚集众多人做某事,是指一种主动、积极行为。丁家喜两次与李蔚、袁冬等人上街举牌,并非召集者(第一次系偶遇,第二次系临时共同提议)。至于丁家喜没有参与的举牌活动,他更不是召集者。所有控方指控丁家喜犯罪的活动均为自发。且一同上街举牌者最多时仅7人,不能称之为“众”。

b、“引发群众围观”也不是聚众。

“引发群众围观”非丁家喜们所能控制,是被动、消极的人群汇集,与聚众的主动、积极性质不同,“聚众”是召集者的主观意志的实现,“引发群众围观”是围观者主观意志的实现,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c、指控丁家喜发短信煽动非京籍家长到教育部请愿构成犯罪是“欲加之罪”。

控方所说的“煽动”是带明显贬义色彩的词汇,并非中性的法律术语。所谓“煽动”,其实是呼吁、请求,非聚众行为,属言论自由范畴。呼吁、请求并不必然导致聚众,二者既不等同,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北京教委门前确实发生了严重的秩序混乱,丁家喜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强烈建议某人到某医院治病,某人却病死于该医院,建议者应该承担刑责吗?仅仅发个呼吁、请求短信就要被控罪,当今世界,除了我国,大概只有北韩才会发生。

d、退一步说,即使“聚众”之说成立,聚众本身并不违法。

中国并无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聚众,而聚众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行为,如党政庆典活动和常见的商业宣传活动、常见的各种联谊活动。如果打横幅引发一些群众围观会带来违法或犯罪的风险,那么国庆大典的组织、策划者就应该是超级罪犯。

(2)、丁家喜们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a、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张打内容政治正确的横幅以表达诉求、观点,我国到处张贴的政治标语、计生标语、商业标语和为某些临时官方活动而张打、张贴的标语,均无需批准。故丁家喜们的行为并不违法。警方、保安对其活动的干预非法。

b、虽然警方、保安干预丁家喜们的活动非法,丁家喜们仍无对抗行为,以致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曾用“被告人以逃跑的方式抗拒、阻碍执法”这样的荒唐字句描述丁家喜们所谓的抗拒、阻碍执法。

4、行为情节方面,即使丁家喜们上街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行为确有不妥、违法之处,也远谈不到“情节严重”。

控方至今没有举证证明丁家喜们的行为到底如何危害了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没有一个受害人出来举报、指证丁家喜们的行为造成社会失序、为他人带来损害。控方认定丁家喜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理由竟然是“社会影响恶劣”,纯属主观臆断、颠倒黑白。

5、补充说明:丁家喜们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系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是完全合法、正当的行为。

(1)、言论自由并不限定场所、方式。以图书、网络、传统媒体等载体以语言、文字描述事物、表达观点、诉求系言论自由,在特定公共场所通过语言、文字、某种行为方式表达观点、诉求亦属言论自由,言论只需不引发即时的重大危险即可。

(2)、 公共场所自古及今一直承载集会、表达公众政治观点、诉求等功能,丁家喜们的行为本身即为公共场所秩序的一部分。

(3)合法、正当权利的行使即使客观上造成社会失序和对他人权益的间接伤害,因非其主观追求的结果,言论、行为者也不应承担刑责,因此间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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