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郭飞雄的律师张磊:敦促法院再纠正违法行为

3月16日,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张磊提交寄出了《敦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纠正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并在网上发表。当天晚上我就此对张磊律师进行了专访。

 *张磊:天河法院此前有一连串违法行为,我们指出后未纠正,现又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张磊律师说:“这个《律师意见》主要是敦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纠正违法行为,因为他前面已经有一连串违法行为,我们已经都给他指出来,要求他纠正。但到目前为止(法院)也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比如说不能复制核心的证据啊,他(法院)都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他现在又出现了新的违法行为。
    
我这个《律师意见》是提交给天河区法院的,然后我给他们院长也提交了一份,给主审法官也提交了一份,我已经通过特快专递今天邮寄出去了。”
    
 *郭飞雄和郭案简介*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今年49岁,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他是作家、法律工作者。曾经参与2005年广东太石村维权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等活动。郭飞雄曾经多次被警方关押、殴打、酷刑······他也曾几度绝食抗争,最长达五十多天。
    
郭飞雄曾于2006年9月被拘捕, 2007年11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此案涉及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2011年9月13日郭飞雄五年刑满出狱。 
    
2013年8月8日郭飞雄又被刑拘,9月12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逮捕,后被以同样涉嫌罪名起诉。
    
北京时间2014年11月28日上午9点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开庭后将近18个小时,也就是直到次日凌晨将近3点钟,才传来庭审结束,择期宣判的消息。
    
*张磊:最近一次会见郭飞雄:隔纱网,无放风脸色憔悴苍白,他要求保障法律程序正义*
    
在今年3月16日的采访中,我问张磊律师:“能讲讲律师最近一次会见郭飞雄的情况吗?”

张磊:“我们3月5日去会见他了。”
    
主持人:“看上去他比较憔悴,脸色皮肤比较苍白,因为他没有办法放风,长时间得不到太阳照射,这有可能是必然导致的结果。”
    
主持人:“您去看他一共会见多长时间?”
    
张磊:“3月5日下午,我和李金星律师去会见他的。我们下午两点半开始会见,我有半小时在场,因为我们说到审限问题,去法院落实审限、要查阅庭审笔录,经过这种和郭飞雄先生沟通后,我就去法院办这个事,然后李金星律师继续留下来跟他谈话,李金星律师会见了两个半小时。”
    
主持人:“这次会见还是隔着纱网吗?”
    
张磊:“是隔着。”
    
主持人:“(郭飞雄)他自己对这个案子没有判决下来,或者(别的)什么,有没有什么要求,或者送出来的信息?”

张磊:“他肯定是要求法院依法······至少在法律程序上要保障程序正义嘛!及时作出判决也是程序正义必然的一部分。”
    
*张磊:1月6日四位辩护律师提出联合《律师意见》,指出已超审限,应释放被告*
    
张磊律师谈他3月5日下午会见郭飞雄半个小时之后去天河区法院的情况。
    
张磊:“我就去天河区法院要求查阅本案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和原来开庭的‘庭审笔录’。
    
我在之前就给案件的主审法官打过电话,要求查看······因为在2015年1月6日我们四位辩护律师就向天河区法院提出了一个联合《律师意见》,要求他们立即释放杨茂东(郭飞雄)和孙德胜。因为在那个文件上已经写清楚了,就是已超出了审限没有判决,所以我们认为那时已经是超期羁押了,按《刑诉法》第96条规定,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张磊:法院说已按规定延期未超审限,但不给律师看法律期限文书和“庭审笔录”*
    
张磊:“我们当时给他提出这个法律意见后,通过邮寄方式也提交给天河区法院主审法官。
    
之后我又打电话给他,一个是确认他收到我们(1月6日)要求释放的《律师意见》。另外一个,他说没有超出审理期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延期。我说‘那我要查看延期的法律文书,如果你没有给我查看,我有理由认为你现在(对郭飞雄、孙德胜)是非法拘禁,已经超出审限你没有宣判’”。
    
当时审判法官郑昕在电话里说‘可以查看’。然后就是现在3月5日我就去查看,联系了此前一直负责本案联络工作、通知相关接待工作的法官助理张凯。他经过两次请示,告诉我说,他们庭长说‘不能查看’,理由是说‘法律期限文书没有规定要给辩护人看’,关于‘庭审笔录’,他说‘不属于证据材料,所以也不能查看’”。
    
*张磊:法院做法违反《刑诉法》第38条的明确规定*
    
张磊:“我当即对他这个说法不能接受,表示他这种答复和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强烈要求他们必须履行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要给我查阅这些材料。
    
他说再请示,过了一会儿又答复我说‘还是不能查阅’,理由呢,前面那两个还是那理由,然后他又加了个理由,说去年11月29日凌晨三点左右开完庭以后我们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他们已经记录在案,所以我们就不能查阅庭审笔录。
    
很显然他这些理由都是不成立嘛!然后我就说明我的理由,指出他们违法的地方,首先我确认一个事实,在庭审结束的2014年11月29日凌晨三点钟,本案我们的四位辩护律师为了表达对于当时的那个法庭非法剥夺杨茂东、孙德胜‘自我辩护’、‘最后陈述’权利的抗议,我们不愿意在如此强暴丑陋的‘庭审笔录’上留下自己的签字。所以我们当时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但是,我们是否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都不能成为法院不准我们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借口。
    
现在《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非常明确,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庭审笔录’很显然就是属于案卷材料。”
    
 *张磊:法院的说法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37条的明确规定*
    
张磊:“对于他说‘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不送给辩护人’,也是违法的说法。因为《法官行为规范》第37条也非常明确的规定‘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律师辩护人属于‘其他诉讼参加人’,他(法院)就是应当把这些情况主动告知我们。当律师要查阅时,显然更加应提供查阅和复制。
    
所以我认为他们不让我们查阅复制法律文书和‘庭审笔录’······他不让我查阅,那我肯定就不能确定法院现在对于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明显已经超过法律审理期限的羁押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拘禁。如果不能查阅复制‘庭审笔录’,那我辩护人根本就没有办法根据庭审情况再来增加、修改、补充辩护意见。

当然最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明确,他们就是要违反,就是要藐视法律的威严,所以我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表示抗议。
    
然后我就要求作为诉讼参加人、杨茂东的辩护人,我要求他们自己先纠正这个违法行为。如果他们不及时地纠正这个违法行为,不及时地安排我查阅这些案卷材料,我将对天河区法院院长甘正培,对本案的审判长郑昕,对于他们‘少年庭’的庭长梁夏生,我会控告他们‘共同利用公权力破坏法律实施’。”
    
*张磊:怪事——“少年庭”法官任审判长,“合议庭”三位法官两位来自“少年庭”*
    
主持人:“这怎么会涉及到‘少年庭’的呢?”
    
张磊:“对呀,他们就是用‘少年庭’来审理杨茂东、孙德胜这个案件呀。”
    
主持人:“这是怎么个解释,怎么个说法呀?”
    
张磊:“没说法呀,他就是很不正常的一个事情啊,他就用‘少年庭’的一个法官郑昕,还有另外一个叫罗成,他们两个都是‘少年庭’的法官,还有另外一个法官组成了‘合议庭’,由‘少年庭’的郑昕担任审判长。”
    
主持人:“以前在您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种情况吗?‘少年庭’介入这些事情?”
    
张磊:“‘少年庭’主要是审理······有一些‘少年庭’可能有刑庭,主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案件审理,‘少年庭’设置的目的就是审理这一类型案件哪。”
    
 *张磊:从未见过“少年庭”法官主审非少年案,要求“少年庭”法官回避无果 *
    
主持人:“有没有这种情况,(‘少年庭’法官)到成年人这边案子里来的先例呢?”
    
张磊:“没有见过。没有。对于他这个问题,当时我们是在法庭上向法庭申请,要求他这种审批长、审判员回避的理由当中,我们就提出来一项‘他是少年庭的法官,他怎么能来审理本案呢?’所以当时也是我们作为要求他们法官回避的一个理由。但是他们也没有回避。”
    
*张磊:我对法院违法无奈也愤怒,要依法捍卫当事人和律师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主持人:“在这封公开的律师意见中,落款是几位律师?”
    
张磊:“落款是我一个人,因为当时3月5日下午是我一个人去要求查阅复制。”
    
主持人:“关于您这次提交这个《律师意见》并且把它公开公布出来,您还有什么特别要讲的?”
    
张磊:“为了维护当事人以及律师法定的诉讼权利,我首先对于天河法院在本案当中这些不能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感觉到很无奈也很愤怒。现在我只能采取法律所赋予我所能做的一些方式来捍卫我的律师执业权利,捍卫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据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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