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辩护词为燕薪律师辩护词初稿,非最终提交版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勇平的委托,
一、 关于本案事实
1、沈租住的个人居所并非经营场所
起诉书中指称的所谓“被民警当场起获名为《百年宪政》
2、 现场“执法人员”在进门前谎称自己是警察
2014年4月28日下午,最早到沈租住房屋进行所谓“查处”
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法程序”
3、 本案中无报案人
根据本案中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4、 沈勇平并未通过拍摄、制作《百年宪政》营利
沈拍摄、制作《百年宪政》的资金全部来自社会捐助,
二、关于本案证据
1、关于所谓的“淘宝网网页截图”
该截图只能表明沈有在淘宝网“淘宝二手”板块发布“《百年宪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在沈发布该信息几分钟后,
2、关于京新出鉴字【2014】A21号《
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称:“经对送鉴样品和案件材料的分析,
首先,《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其次,对于出版物合法与否,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制作、复制、
再次,非法出版物的界定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三、关于本案法律适用
1、《百年宪政》非非法出版物
本案中,检方以京新出鉴字【2014】A21号《
2、沈勇平并未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沈勇平拍摄、制作《百年宪政》,并非以经营为目的,
3、 沈勇平的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秩序
沈勇平拍摄、制作《百年宪政》,
4、 沈勇平既无非法经营的犯意,也无非法经营的行为
沈勇平拍摄、制作《百年宪政》,是基于个人的追求和理想,
而要论证沈勇平是否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就需首先厘清何谓“经营”
既然法律没有对“经营”的概念做明确界定,
具体到本案中,沈勇平虽制作了4000张光盘,
5、 区分持有和经营
非法经营罪非持有型犯罪,沈勇平仅仅制作并持有4000张《
6、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意图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罪名,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口袋罪”化的倾向极为严重。
7、4000张光盘实际是1000套
沈勇平制作的4000张《百年宪政》光盘实际上是1000套,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与《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完全不符,
四、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人人有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5、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人的基本人权,为《世界人权宣言》
五、结语
本案的案情是如此的简单,
可是,拍摄、制作《百年宪政》有罪吗?
何谓宪政?宪政,是限政,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
宪政是世界文明各国的通例,
杀史官不足以封董狐之笔,杖谏臣不足以扼言官之喉,
十三亿中华儿女,我亦是其中一员,宪政有罪之判决或将见于今日,
我要大声疾呼:宪政绝不是一朵有毒的花。
我要大声疾呼:宪政无罪!《百年宪政》无罪!
我要大声疾呼:沈勇平无罪!
辩护人: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
燕薪律师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