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锋锐律师所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
笨拙的刑法修正案(九)—轻率、业余和外行立法的结果
由于深受鲁迅先生“文字是没用的”之绝望呐喊的影响,加之构思、
只谈刑九的两大笨拙:一个是根本性的立法和法律思想陈腐、
第一大笨拙:刑九第35条对刑法第309条的修改
刑九第35条全文:
三十五、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刑法第309条原文: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第309条的罪名是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个行为是否应该、是否需要、
然而,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罪则与杀人罪这一自然犯罪完全不同,
近些年尤其是2013—2014年以来,庭审中大量被法官、
律师不拥有任何强制力,只掌握运用法律、以理服人的技能,
我们不得不回到所谓的律师扰乱法庭秩行为的原因上来!
既然法官、法院的违法行为是律师的抗争行为—在法官、
毋庸讳言,
因此,与其不遗余力、处心积虑地扩大、
第二大笨拙:立法技术的幼稚
立法技术的幼稚的大致表现为:其一,随心所欲、
其一,刑九第三十一条坚持保留毫无必要、
其二,“条”、“款”之基本法律、立法术语随意滥用,混乱不堪。
不仅“条”、“款”术语的使用本身违反条与款之间的体系关系,
“条”、“款”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